| 華夏技術學院圖書館 Hwa Hs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Libr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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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圖書館借閱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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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8.05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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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規則適用於華夏技術學院圖書館總館,各系/科組圖書室依該單位借閱規則辦理。 |
第 二 條 |
本館所藏圖書資料供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參考使用。 教職員工學生均得在本館規定借書時間內,憑本人本校之證件(借書證、學生證)親自辦理可外借圖書資料之借閱,不得使用他人證件或代借。 |
第 三 條 |
教職員工(含圖書館工讀生及義工)、學生之借書總數及期限依資料類型規定如下︰ 一、一般書籍 (一)圖書及其附件可外借。附件放置於流通櫃檯區域,欲借附件請於借書時告知櫃檯人員,附件不得單獨借出且需隨書歸還,未還附件不得歸還該附件所屬圖書資料。 (二)教職員工外借圖書館館藏,以二十件為限,借期六十天。續借以一次為限,但該圖書有讀者預約時則不得續借。 (三)學生外借圖書館館藏,以十件為限,借期三十天。續借以一次為限,但該圖書有讀者預約時則不得續借。 二、參考用書 限館內使用。若因教學或媒體製作所需,館內無法提供設備時,可填寫特殊資料借閱單,押證後,外借使用。學生應由相關教職員簽章於特殊資料借閱單後方得辦理,每次以三冊為限,借期三天,不得續借。 三、教師指定參考書 每人借出以二冊為限,限館內閱覽。 (一)欲借閱者可由電腦或服務台所提供的資料,以教師姓名或課程名稱查詢指定圖書之書名、書號後填寫借閱單,連同證件交予服務台,書籍歸還時領回證件。 (二)借閱指定參考書需依規定時間歸還服務台,如無其他人預約借閱,則可辦理續借。 (三)未依規定時間內歸還者,每逾時30分鐘,罰款20元。未滿30分鐘者,以30分鐘計。此項罰款以300元為上限。 (四)期刊:分非休閒性、休閒性、語言學習類期刊三類訂定外借辦法,非語言類期刊所附之視聽資料、光碟、磁片等,限於館內電腦閱覽。 1.非休閒類-不外借。若因教學或媒體製作所需,館內無法提供設備時,依第三條、2.項辦理。 逾期或遺失者,學生逾期每日每件罰款20元,其餘依七~十四條規定處理。 2.休閒類:借出請於登記本上簽名。還書時請館員簽收。 限教職員借閱。當月份期刊不外借。非當月份期刊外借,以一本為限。當天借出、當天歸還;寒暑假期間,借期得延長為一週。不得續借。逾期、遺失罰則同本項4.1 。 3.語文類:最新之一期及其隨附之資料不外借,其餘可供師生外借。規則比照(五)視聽資料。 (五)視聽資料:以館內使用為原則,符合(五).2條件時可外借。視聽教材有著作權者,不得轉製。 1.視聽資料館內閱覽:憑教職員證或學生證向視聽室館員辦理,一次一冊(件),當日歸還。 個人私有之視聽資料不得在本館使用。器材如有故障,請即通知館員檢修。 2.視聽資料館外閱覽:本校各單位教師於教學、研究及會議需使用本館之視聽資料時,或於非開館時間使用時,得由本校教師親自至本館辦理借用。 (1)借閱冊(件)數以三冊(件)為限,借期至多七日,並不得續借。 (2)使用人如有借閱逾期、損毀或遺失資料者,依以下第七~十四條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四 條 |
以上各項借閱圖書歸還日期以電腦記錄為準,外借資料須蓋本館到期章後,始可攜出館外。 |
第 五 條 |
借書到期前如需續借,可直接在線上公用目錄上之讀者檔自行續借或攜帶相關證件至流通櫃台辦理。續借以一次為限,但該書如有人預約時,不得續借。 |
第 六 條 |
書已為他人借出時,得申請預約,每人可預約冊數以三冊為限,每冊書接受預約人數以三人為限,凡接到預約書到館通知逾一星期未借書者以棄權論,並依序通知次位預約者借書。 |
第 七 條 |
已借各類型資料逾期未歸還者以冊、件計。除於前項中已列逾期罰則者外,依以下規定辦理。到期日之後兩日為寬限期,於寬限期間歸還所借資料,不受罰則處分。到期日之後第三日起歸還資料者,每本(件)需繳交10元之基本罰款;另每冊、件逾期一日,停止其借書權利一日。不接受停權者,得依每逾期一日,每冊罰以滯還金五元之辦法處理,每本累計以500元為上限。 |
第 八 條 |
如有遺失本館書刊資料,應立即向本館流通櫃檯辦理報失手續,如有逾期應照上述逾期辦法處理完成,並於一個月內賠償遺失之圖書資料;如於掛失後一週內提出訂購證明或完成賠款,本館得視同為如期歸還。未辦理者,除應負賠償責任外,仍依照罰責追究其借閱逾期日數停權處理。 |
第 九 條 |
借閱逾期超過四個月時,本館得將該資料視同遺失,除即辦理購買補足館藏外,並得依遺失賠償條例,向借閱人要求賠償。 |
第 十 條 |
凡向本館借閱之圖書資料遺失,採以下方式賠償: 一、購原書刊賠償:借閱者應購買同一版本之書刊資料歸還本館。如無法購得同一版本之書刊資料時,得以本館同意之版本代替之。以上情形需另加五十元處理費。如無代替之版本時,依以下現金賠償原則處理後,始得再行借書。 二、現金賠償: (一)如為全套資料中之一件或以上,而出版商不單獨出售者,賠償原書全套之價格。 (二)如為單本(件)資料,賠償原件之兩倍價格。隨書附件遺失,以圖書之原價賠償。 (三)無法查得現價之資料,以頁數計價,不滿一百頁以一百頁計,並得視物價情況調整價格。 1.西文書:每頁以新台幣五元計,以二千元為上限。 2.中、日、韓文書:精裝每頁以五元計,平裝每頁以三元計,以一千元為上限。 3.錄影帶以兩仟伍佰元一卷計算,錄音帶及光碟以壹仟元計算。 4.絕版書或特殊版本圖書,賠償原書之三倍價格。 |
第十一條 |
所借圖書資料如有加註記號、污損、毀壞,情事嚴重者,照前條辦理。如為拆開重裝或割頁時,除比照前條辦理外,並停止借書權利半年。 |
第十二條 |
以上罰則如為停權處分,而違規者為即將離校之師生時,以每停權一日改為罰款五元計算。 |
第十三條 |
圖書館為清點圖書,凡借出之圖書,無論到期與否,於每學期終了前一律歸還。如有需要,應重新辦理借書手續。 借出之圖書如有編目、清查或其他必要情況時,得隨時要求歸還。 |
第十四條 |
借書證件遺失時,應即向本館掛失,未掛失前致使本館圖書蒙受損失時,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
第十五條 |
未依以上規定處理者,教職員離職單會簽及學生離校手續會簽將不予處理。 |
第十六條 |
本規則經本校圖書諮詢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亦同。 |
華夏技術學院圖書館館藏發展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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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8.05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訂定 95.6.22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諮詢委員會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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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目的: 為有系統地建立圖書館館藏特色,確立館藏廣度與深度範圍,以充分發揮教學與研究支援的角色及功能,俾便本校學生、教職員專業及一般研讀所需,以提供多元化的資訊查詢管道,並協助師生有效運用本校及國內外圖書、資訊資源,使圖書館成為學習資源中心,特訂定本館之館藏發展政策。 |
第 二 條 |
任務: (一)經費之合理分配與有效運用; (二)確立館藏資料徵集與處理原則; (三)確立館藏資料淘汰與處理原則; (四)維持館藏資料新穎及完整性; (五)作為館藏評鑑的依據; (六)作為館際合作與資源共享基礎; (七)作為圖書館對外溝通的依據。 |
第 三 條 |
服務對象: 本校教職員生。 |
第 四 條 |
館藏學科範圍: 配合校務發展,支援教學研究與學習需求,以現設系所學科為主要蒐藏範圍,並擴及其他相關學科為次要蒐藏範圍。並蒐藏一定比例人文科學、社會科學及通識教育所涵蓋的學術範疇基本圖書。 |
第 五 條 |
經費分配、選書責任與執行方式 (一)經費分配︰圖書館於每學期依圖書諮詢委員會會議,適度調整各單位所分配經費。 (二)選書責任與執行方式: (1)由各系及通識中心選定該系及中心專任教師擔任選書委員,該委員需負責該系專業範圍內的選書工作,各系委員依各系情況自訂選書辦法。 (2)由圖書館協助蒐集各系相關出版書目訊息及處理發訂、報帳、編目、建檔事宜。 (3)於結束作業前,剩餘經費由圖書館依該類別統一採購。 (4)一般性閱讀及光碟、視聽資料由圖書館負責選書、採購事宜。 |
第 六 條 |
各類型資料的徵集政策: (一)基本原則 1.為保護及尊重智慧財產權,本館蒐藏可公開使用、有著作權之各類型資料。 2.合乎館藏發展目的及學科範圍。 3.外文書刊以英文為主,日文次之,其他語文視需求酌量蒐集。 4.本館採購圖書資料不宜有複本,借閱率高有3人以上同時預約、公務用書或特殊教學研究需求經圖書委員推薦者除外。 (二)徵集政策 1.圖書徵集政策 (1)各系(科)所之基礎型、學習型及研究型專業圖書為主,非專業相關圖書為輔之最新近出版之圖書資料為原則。 (2)具時效性圖書(如:電腦軟體操作手冊)以電子型式為主要考量。 (3)本校研究生之博碩士論文及教師著作應至少保留一份於圖書館,並設專區蒐藏。 (4)隨書附贈之磁片光碟等多媒體組件,列為書後附件蒐藏。 (5)五十頁以下小冊子不收錄。 2.參考書蒐藏政策 (1)以蒐藏各學科之各類型參考工具書為原則。 (2)以內容範圍、版本新穎度、編排方式、出版商權威性為評估原則。 (3)有電子型式資料者,以電子型式為優先考量。 3.期刊徵集政策 (1)每一學系(科)所之專業期刊以不少於二十種為原則。專業期刊經系上薦購,一般性期刊由圖書館擇優選購; (2)有全文電子期刊者,以電子版為優先考量,且不重覆訂購紙本為原則。 (3)過期期刊採購以全文電子期刊為優先考量。 (4)各系經費自訂期刊不納入圖書館館藏記錄。 (5)大專以上各校學報列為期刊蒐藏。 (6)非學術性通訊(Newsletter)資料不列入蒐藏。 4.視聽多媒體資料蒐藏政策 (1)為確保智慧財產權,本館應採購具有版權或公開播放權之多媒體資料。 (2)同一內容有不同出版型式之視聽資料,以易保存、不占空間、有特殊操作功能者為優先。 (3)多媒體組件處理方式: a.如以視聽資料為主體,則列入視聽資料之蒐藏,餘為附件處理。 b.如以圖書為主體,需與圖書配合使用之視聽資料則列入隨書附件之蒐藏處理。 (4)同一內容同時發行書本及視聽資料型式者,分別列入圖書及視聽資料蒐藏。 5.報紙蒐藏政策 (1)由圖書館選購,國內報紙以國內發行之各大報為主;國外報紙以教師推薦為主。 (2)報紙全文資料庫視經費及適用性,至少訂購一種為原則。 6.電子資源採購基本原則: (1)符合學科範圍,各學科均衡為原則。內容包含離線及線上資料庫、全文期刊、電子書、網路教學課程、網站資源等。 (2)就系統功能(檢索功能、系統操作簡易度、連線速度、權限控管彈性、關聯連結等)、內容品質與更新效率、價格、授權合約保障、廠商信譽等要點評選之。 (3)綜合考量資料使用便利性、使用頻率高低、成本支出及資料保存價值等因素,分intranet(建置自有資料庫)、internet不限人次、internet限制人次、單機光碟、計次付費等不同等級方式採購。 (4)以參與館際合作學術聯盟方式採購為原則,以降低採購經費。 |
第 七 條 |
採訪途徑 (一)推薦與評選 1.系(科)上推薦:各學科之專業圖書期刊資料由各系(科)選書老師統整推薦,但為維持期刊館藏完整性,現期期刊之增刪需經各系(科)務會議討論。 2.圖書館推薦:泛學科之基礎級圖書媒體資料,由圖書館採編及閱覽相關業務人員,依館藏使用狀況及書評參考工具進行評選薦購。 3.讀者推薦:採開放方式,經紙本及線上薦購單等管道處理。 4.電子館藏資源由圖書館蒐集資料庫資訊、館際合作聯盟、讀者或系上推薦引進試用。 (二)採購:由圖書館統一彙整採購。 (三)贈送交換。 |
第 八 條 |
館藏淘汰: (一)淘汰註銷原則 1.一般圖書: (1)經二次盤點確定遺失之圖書。 (2)借閱圖書遺失且無法補購原書者。 (3)紙張破碎、缺頁很多、破損至不堪修復之圖書。 (4)過時無參考價值之小冊子、圖書、隨書附件軟體(如出版超過五年之電腦操作類書籍)。 (5)空間不足時優先淘汰複本書或其他非書資料形式可取代之圖書。 2.參考書: (1)內容複製之參考書如:已有彙刊本或電子版形式可供取代之單本索引、摘要、書目等。 (2)抽換式(活頁)資料新版到館或有新版資料可完全取代舊有資料,舊版可註銷。 3.期刊: (1)殘破不全,無法修補者。 (2)使用率低,且現已停刊十年以上之合訂本。 (3)使用率低,且推薦者建議停訂或圖書館主動停訂之合訂本。 (4)可由已買斷之全文光碟資料庫,或享有永久使用保障之電子期刊取代之紙本期刊(如:訂定明確合約保障,永久免費或支付少許持續使用費或另附光碟版者)。 (5)隨紙本贈閱之電子期刊,使用介面及使用期限較無明確保障,原則上仍保留裝訂紙本,如空間不足,再進行淘汰。 (6)隨期刊贈送之光碟,除試用版外,依視聽資料方式典藏。 (7)現刊本保留一年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淘汰。 a.非學術性及休閒性之期刊。 b.館藏卷期完整已裝訂後之多餘複本。 c.彙編本內容已涵蓋全卷之單本期刊。 (8)報紙合訂本,如有電子型式者,則紙本式可予以註銷。報紙保存最新三個月資料。 (9)各系(科)自訂期刊之淘汰原則由各系自行決定。 (10)由政府機關、學校單位贈閱之期刊,若能藉由網路查得全文資料者,則紙本可予淘汰。 4.視聽資料: (1)影像、聲音模糊或毀損至不堪使用者。 (2)機器設備無法配合使用者。 (3)其他媒體型式可取代者。 5.電子資源:僅享有使用權之電子資料庫,因使用率過低或有其他系統介面可供取代而停訂者,無實體淘汰,但需於館內資料庫查詢系統中註銷。 (二)淘汰註銷程序 每年至少一次篩選符合淘汰之館藏,舉凡讀者遺失、毀損不堪使用、破舊過時者,依校內財產報廢程序辦理淘汰後,並於館藏資料庫中註銷。 |
第 九 條 |
館藏評鑑: 透過館藏書目系統,進行館藏分類統計,試行評鑑各類館藏強弱,以作為館藏發展政策檢討與修正參考。 (一)至少每年一次更新館藏量統計分析,評鑑館藏量是否達基本標準。 (二)至少每學年一次進行館藏內容類別統計分析,以評鑑館藏對教學研究支援程度。 (三)讀者使用分析:分析進館人次與使用行為、流通分析,以了解使用需求及各類資料流通率,同時作為訂購的參考等。 |
第 十 條 |
館際合作: 本館應積極參與各項館際合作。 |
第十一條 |
館藏政策的訂定與修訂: 此政策由圖書諮詢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亦同。 |
華夏技術學院圖書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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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8.05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訂定 98.03.17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二次行政會議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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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校為謀求圖書館業務之改進與發展,特組織圖書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 二 條 |
本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審議圖書館有關規章。 二、規劃圖書館館藏及經費分配與運用。 三、研議圖書館之重要興革事項。 |
第 三 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各系(科)主任、通識中心主任及圖書資訊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 |
第 四 條 |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務長擔任,主持本委員會會議,另設執行秘書一人,由圖書資訊中心主任兼任。 |
第 五 條 |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視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得邀請學生代表與會表達意見。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公出或請假得委派適當人員代理。 |
第 六 條 |
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一年。 |
第 七 條 |
本委員會設置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華夏技術學院圖書館研究小間使用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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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8.05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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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宗旨: 華夏技術學院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利本校職員生利用本館各類圖書資源進行學術研究,特設立研究小間,並制定「華夏技術學院圖書館研究小間使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 二 條 |
申請人: 凡本校專任教職員及研究生,均得依本規則申請借用本館之研究小間。 |
第 三 條 |
申請方式: 1.申請人請憑本校教職員服務證、學生証,親自至本館服務台辦理借用申請手續。 2.若申請人數眾多,請辦理預約登記。 |
第 四 條 |
申請時間與使用時間: 請配合本館之開館時間,以申請或使用本館之研究小間。 |
第 五 條 |
借用規定: 1.借用研究小間以申請時間之先後次序由本館排定分配,借用人限按本館排定之研究小間使用,不得與他人交換或轉讓他人,違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其借用權六個月。 2.借用期間以二個星期為限。到期前三天內,若無人申請,得辦理續借一次。借用人於同期間內,最多只能申請一間研究小間。 3.借用人於借用時段開始二日內,應開始使用研究小間,若超過本期限仍未使用,本館得取消其當次借用時段。 4.借用人每日使用前,請憑本校教職員服務證ぶ學生証,親自至服務台辦理使用登記,並領取鑰匙。當天使用完畢後,鑰匙須繳回,違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其借用權三個月。借用期間內,若連續三天未使用研究小間,本館得取消其當次借用時段。 5.借用人於借用期滿日離館一小時以前,應先將私人物品移出,然後會同本館服務人員現場檢視清點研究小間內之設備,再至服務台辦理歸還。設備若有毀損,借用人應負賠償之責,本館並停止其借用權三個月。 6.超過借用期限仍未遷出者,本館得逕行將該研究小間內私人物品移出,且不負保管責任,並停止其借用權三個月。 |
第 六 條 |
持用鑰匙之注意事項: 1.借用人不得自行換鎖,亦不得複製鑰匙或轉借他人使用,違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其借用權六個月。 2.借用人如遺失鑰匙,須全額負擔換鎖之費用。 |
第 七 條 |
利用本館書刊之注意事項: 1.借用人得使用本館之一般圖書,但須辦理借書手續始得攜入研究小間。 2.本館之期刊、參考書等不得外借之資料,嚴禁攜入研究小間。 3.本館如於該研究小間內發現本館之期刊、參考書或未辦理借書手續之圖書,得逕行取出歸架,並予警告,凡經二次警告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其借用權三個月。 |
第 八 條 |
其他注意事項: 1.借用人不得在研究小間從事非研究性質之活動。 2.借用人使用研究小間時,必須保持安靜、注意環境清潔,不得有吸煙、飲食及其他不當行為。違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其借用權三個月。 3.存放於研究小間內之私人物品如有遺失,本館恕不負賠償責任。 4.借用期間,本館人員得逕行入內從事檢查維護或清潔管理之工作,借用人不得拒絕。 5.本館遇有必要時,得通知借用人收回研究小間。 6.借用人每日使用完畢後,應熄燈、關閉電源、關閉門窗並上鎖。 |
第 九 條 |
本規則經圖書諮詢委員會議通過並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華夏技術學院圖書資訊中心附設藝廊展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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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8.05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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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藝廊屬於華夏技術學校圖書館附設展示空間,創設的目的在於提供硬體空間與軟體設施及人力,以多元媒體的傳播方式,創造富人文與科技融通內涵的氛圍,開擴校園與社區整體知性與感性的向度。 |
第 二 條 |
展覽場地、設備及相關服務設施: 一、展場空間:本館附設藝廊。 二、展場安全設施:展覽區域裝設錄影設備,隨時監控展場安全。校園有保全人員定時巡邏,遇有重要展覽並可派員於夜間駐守展場。 三、展品運輸:凡本館所策劃或邀請之展出,均提供運輸服務。特殊展品由專業藝術品運輸公司負責運送。 四、展品保險:凡本館所策劃或邀請之展出,可視展品型態提供相關保險。 |
第 三 條 |
藝廊人員: 本藝廊由富多年經驗之辦展及美術設計人員協助籌辦展覽。 |
第 四 條 |
展覽時間: 展出時間:圖書館館開館期間。 |
第 五 條 |
展覽類型介紹 一、專題展:由圖書館附設藝廊人員策劃之展出。 二、請展:由圖書館藝廊邀請之展出。 三、申請展:本館附設藝廊免費提供予經本館審核通過之個人、機構或藝術家展出各類型創作、收藏或以主題呈現之完整展示,檔期有限時,以本校師生社團使用為優先。有意在本館展出者,可向本館索取申請表與展出須知。申請表亦可直接由網頁上列印。 |
第 六 條 |
申請展須知 一、展出者自行負責項目如下 ﹕ 展出前的準備與安排。 展出作品的運送。 會場展出之佈置與拆除。 展出作品的說明標籤 。 請帖之印製與寄發 (需經本館同意,並繳交15份予本館)。 宣傳用60 x 90公分之海報兩張,A3海報10張 。 預展會或開幕酒會(需經本館同意,參照項次2)。 展出宣傳之新聞稿及作品照片和記者招待會 (需經本館同意,參照項次2)。 展出作品的安排及會場之看管 。 二、需經本館同意之項目說明﹕ 畫冊、畫片、請柬、海報或其他宣傳資料,印刷之前需經本館同意。 記者招待會、預展會或開幕酒會,需在一週前經本館同意。 掛畫需用本館指定掛鉤,海報需張貼在指定位置。會場內外均不得使用鐵釘、黏膠及雙面膠帶 。 三、佈展與撤展:佈展應在展覽開始前一日完成,撤展及作品清理,需在展出結束後一日內完成。兩者皆需在上班日8:00-16:00之間完成。 四、者需視所需指派專責人員在展覽期間負責會場看管、導覽等相關工作。(專責人員姓名需告知本館) 。 五、展出作品不得標售,畫冊或其他印刷品、物件等均不得在會場販售,亦不可以任何標籤表示作品已售出。 六、展出期間,本館如有特別情況臨時需要使用場地,得通知展出者暫停展出。 七、展出日期由展出者自擬,本館將儘量配合,但與本館活動有衝突時,本館得視實際需要,變更展出日期。 八、有任何與展覽相關之其他問題,請於9:00-12:00 及13:30-16:00之間與本館推廣組相關人員連繫。電話02-89415107。 |
第 七 條 |
邀請展經費: 凡經本館邀請展出者本館提供伍仟元參展費。若展品需運輸服務者,本館最高補助貳千元運輸費用。 |
第 八 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華夏技術學院圖書館團體視聽室使用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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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8.05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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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凡華夏技術學院之教職員工及學生,均可向本館視聽服務櫃檯提出申請,並於開放時間進入使用。 |
第 二 條 |
團體視聽室之借用,申請人數應有三人以上簽署申請,請至視聽服務櫃檯辦理借用手續。 |
第 三 條 |
本館為顧及公平使用,視聽室不供作上課教室及長期借用。 |
第 四 條 |
視聽室之使用時間,每次使用以三小時為限。 |
第 五 條 |
申請人應在登記的時間使用,不得交換轉讓或自行更改時間。逾十五分鐘者未到達原申請人數,則取消使用權。 |
第 六 條 |
使用本館團體視聽室,請務必保持室內之整潔,且不得破壞室內之任何設施與相關設備,若有損害,借用人需負賠償責任。 |
第 七 條 |
團體視聽室使用完畢,請回復原狀並請服務人員檢查,確認無任何問題,再至視聽服務櫃檯辦理離開手續。 |
第 八 條 |
凡違反本要點者,本館得隨時停止其使用權利。 |
第 九 條 |
本要點經圖書諮詢委員會通過,並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華夏技術學院圖書館校友借閱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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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8.05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訂定 95.10.19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修定 97.06.26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諮詢委員會會議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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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服務對象: 凡本校畢業之校友或退休教職員工,得向本校圖書館申請辦理借閱證,進而使用本校圖書館資源。 |
第 二 條 |
借閱證申請: (一)申請借閱服務,應檢附下列文件,至圖書館櫃台申請辦理: 1.畢業校友:畢業證書正本、身份證正本、脫帽近照一張、申請表一份,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及辦證手續費貳佰元(可抵第一年年費)。 2.退休教職員工:退休證明文件、身份證正本、脫帽近照一張、申請表一份,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免手續費、免年費。 3.前項保證金,於不再借書時,至圖書館辦理停止借書手續後,無息退還。保證金退還方式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年費貳佰元概不退還。 (二)遺失及補發證件者應檢據上述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並收取補照手續費新台幣貳佰元整。 (三)委託他人辦理者,須備齊所需證件、資料、費用及委託書,受委託者需備身份證件。 (四)借書有效期限自申請日起一年內享有借書權利,逾有效借書期限,需繳交次年年費辦理續期始可借書。期滿辦理續期時,需將所借圖書全數歸還方能辦理續期。 |
第 三 條 |
校友借閱相關規則: (一)憑借閱證得行使之權利如下: 1.外借館藏資料:以十件為限,借期三十日;期滿得續借一次。 2.申請館際合作服務。 3.資訊檢索服務。 (二)外借館藏資料,應於前條所定期限內歸還。逾期超過二日,自第三日起每冊罰款十元。逾期三十日未還者,圖書館得取消校友借書之權利,並逕行處分所繳保證金。 (三)所借圖書若有有遺失、污損、毀壞等情形者,借用人應依本校圖書館相關賠償辦法賠償或處罰。 (四)借閱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一經查獲,得予沒收,並不得申請補辦。 |
第 四 條 |
本規則經圖書諮詢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亦同。 |
華夏技術學院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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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8.05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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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為規範本校網路資源使用、管理及安全維護,特訂定華夏技術學院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二 條 |
本辦法所稱網路資源,係指本校網路連線、網路接點、中介設備-集線器(Hub)、交換器(Switch)、路由器(Router)、電腦及其他可經由網路連結電腦相關設備、系統、國際網際網路協定(Internet Protocol 簡稱IP)位址,網域名稱(Domain Name)及其衍生之各項網路服務(例如:E-mail、WWW、BBS、ftp等)。 |
第 三 條 |
本辦法所稱管理單位,屬全校技術性方面者為圖書資訊中心,業務方面為各教學及行政單位。 |
第 四 條 |
各管理單位應就下列事項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 一、維護網路資源之使用品質與安全。 二、宣導正確使用資訊之觀念,並養成使用者尊重資訊倫理、重視網路禮節之習慣。 三、辦理網路資源諮詢服務及協調網路資源使用爭議。 四、防止利用網路資源從事損害團體及侵害個人合法權益之行為。 其他依網路資源使用之必要性管理措施。 |
第 五 條 |
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者需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使用本校網路作為傳送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及違反現有法令之資料。 二、禁止使用本校網路資源作為商業用途。 三、具有智慧財產權之資訊或軟體須經授權供網路使用者使用,始可存置於本校校園網路上。 禁止使用本校網路資源作為不當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之軟硬體系統,如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他違法之情形者。 |
第 六 條 |
網路帳號服務系統提供之帳號,僅供教學與個人使用為目地,自身帳號不得借與他人使用,亦不得盜用他人帳號,網路帳號之申請與管理由圖書資訊中心另訂「學術網路帳號使用管理辦法」規範之。 |
第 七 條 |
基於協助防制網路違規及犯罪之立場,各相關單位依請求對個人資料、檔案所為答覆、查詢、閱覽或複製,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依法辦理。 |
第 八 條 |
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依以下方式處理: 一、違規之學生,由圖書資訊中心檢具事實送交學務處議處。 二、違規之行政人員,由圖書資訊中心檢具事實通知所屬主管,並送交人事室處理。 違規之學術單位人員,由圖書資訊中心檢具事實,通知單位網路管理者及單位主管,由所屬單位自行處理,並將結果回函圖書資訊中心。 |
第 九 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行,修正時亦同。 |
華夏技術學院行政單位電腦系統維修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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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8.05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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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為確立圖書資訊中心維護電腦設備之範圍特定此規範。 |
第 二 條 |
行政單位電腦系統之維護範圍依據下列原則: 一、屬於本校財產之行政單位電腦設備及網路設備。 二、本校簽訂版權之軟體或工作所需之系統安裝。 |
第 三 條 |
行政單位報修電腦請依附錄一之流程辦理。 |
第 四 條 |
電腦設備購置時請廠商將規格、保固期限及連絡方式黏貼於主機上。 |
第 五 條 |
教學單位其電腦設備及網路問題由各教學單位自行處理,圖書資訊中心負責全校校園網路之通暢,若發現教學單位內部有影響網路通暢者將先行告知並阻斷該節點。 |
第 六 條 |
在中心網頁內建立電腦報修查詢系統以方便查詢維修進度。 |
第 七 條 |
本規範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華夏技術學院學術網路帳號使用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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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8.05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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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校由圖書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供並管理全校學術網路帳號。 |
第 二 條 |
本校專兼任教師、職員與學生應配發電子郵件帳號。 |
第 三 條 |
一般規定: 一、個人帳號不得借予他人使用,凡出借帳號者即停止該帳號使用權一個月;而向他人借用帳號者,如在本校擁有自己帳號則停止帳號使用權一個月,其他者(含校外人士)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使用本校帳號從事商業行為經校方查證屬實者,將停止帳號使用權一學期並依校規簽處。 三、凡使用本校帳號從事盜用或破壞其他使用者之軟體(如程式)及系統,經校方查證屬實者,將停止帳號使用權一學期並依校規簽處。 四、使用本校帳號儲存或傳送具有威脅性、猥褻性的資料經校方查證屬實者,將停止帳號使用權一學期並依校規簽處。 五、凡使用本校帳號從事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行為經校方查證屬實者,將停止帳號使用權一學期並依校規簽處。 六、凡使用本校帳號玩電玩遊戲或執行不當程式而強佔主機系統資源者,即停止該帳號使用權一個月,並依校規簽處。 七、凡使用本校帳號意圖非法入侵網路上任何主機系統或設備而危害系統運作及安全者,即停止該帳號使用權一學期並依校規簽處。 八、個人帳號密碼 (password) 請自行保管並經常更新,否則帳號被他人盜用或資料遭破壞,須自行負責。 九、凡經圖書資訊中心系統管理者研判有危害系統或網路安全之帳號,均將立即予以停用,並通知帳號使用者處理。 十、帳號若有遺失或疑似被盜用者,請儘速與圖書資訊中心連絡。 十一、單位帳號僅能為各單位公務之用,凡因私用而被查獲者,除取消該單位帳號使用權,並報各單位主管處理。 各單位帳號管理人如因調職或離職,該單位應重新申請本校帳號之使用權,否則將予以停止使用。 |
第 四 條 |
使用期限: 一、教職員帳號(本校在職教職員): (一)到職申請核發日起至離職日止。 (二)離職日前,請至圖書資訊中心辦理帳號註銷登記。 二、學生帳號(本校在學學生): (一)入學核發日起至離校日止(畢業、退學),離校日後本校 帳號及相關資料僅保留至下學期開學前。 (二)休學生帳號及相關資料自休學日起取消,待復學日時請至圖書資訊中心重新申請,且須註明為復學生。 (三)延畢生帳號仍為有效(由圖書資訊中心統一處理),至畢業離校日後本校帳號及相關資料保留至下學期開學前。 三、單位帳號(本校各二級以上單位):申請核發日起有效,但因帳號保管人離職或職務易手等狀況,須重新申請,否則將停止使用權。 四、社團帳號(本校申請核准之社團): (一)申請核發日起有效至該團停止運作。 (二)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須重新申請確認並指定帳號保管人,否則將停止使用權。 |
第 五 條 |
儲存空間: 一、因業務或學術研究欲增加儲存空間者,請至圖書資訊中心申請儲存空間加大並經圖書資訊中心主任核准後為有效。有效使用時限為一學年,需繼續使用者請於期滿前再提出申請。 二、各帳號下之儲存空間,僅供暫時儲存資料,重要資料請自行下載儲存,圖書資訊中心不負備份、保存之責。 |
第 六 條 |
帳號更改: 一、本校教職員因特殊原因可申請更改帳號一次為限(請至圖書資訊中心申請並加蓋單位主管職章,申請表內請填寫更改帳號原因)。 二、其他各帳號均不接受更改申請。 |
第 七 條 |
帳號查詢: 圖書資訊中心不接受任何有關帳號之私人資料查詢,除經校方相關單位正式行文並經圖書資訊中心主任同意者方可。 |
第 八 條 |
為配合業務,圖書資訊中心保留對個人帳號、資料檢視、更動之權力。 |
第 九 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華夏技術學院資訊環境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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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8.05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訂定 98.03.17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二次行政會議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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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校為推展計算機教學與研究、校務行政電腦化與整合全校電腦與網路資源,特設置華夏技術學院資訊環境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 二 條 |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審查、編列電腦設備之預算。 二、協調規劃計算機相關課程。 三、整合運用全校計算機資源。 四、訂定電腦實習費及網路使用費之收費辦法。 |
第 三 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教務長、通識中心主任ぶ各系(科)主任及圖書資訊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資訊教師擔任,聘期一年。 |
第 四 條 |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務長擔任並主持會議,另設執行秘書一人,由圖書資訊中心主任兼任。 |
第 五 條 |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視職掌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委員公出或請假得委派適當人員代理。 |
第 六 條 |
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
第 七 條 |
本委員會設置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華夏技術學院圖書館民眾借閱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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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11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七次行政會議訂定 97.06.26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諮詢委員會會議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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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服務對象: 凡本校附近社區民眾得向本校圖書館申請辦理借閱證,進而使用本校圖書館資源。 |
第 二 條 |
借閱證申請: 一、申請借閱服務應檢附下列文件至圖書館櫃台申請辦理: (一)身份證正本、脫帽近照一張、申請表一份。 (二)繳交保證金新台幣肆仟元整及年費伍佰元。前項保證金於不再借書時至圖書館辦理停止借書手續後無息退還,保證金退還方式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年費伍佰元概不退還。 二、遺失及補發證件者應檢據上述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並收取補照手續費新台幣貳佰元整。 三、委託他人辦理者須備齊所需證件、資料、費用及委託書,受委託者需備身份證件。 四、借書有效期限自申請日起一年內享有借書權利,逾有效借書期限,需繳交次年年費伍佰元後辦理續期始可借書。期滿辦理續期時,需將所借圖書全數歸還方能辦理續期。 |
第 三 條 |
借閱相關規則: 一、借閱證得行使之權利如下: (一)外借館藏資料以十件為限,借期三十日;期滿得續借一次。 (二)申請館際合作服務。 (三)資訊檢索服務。 二、外借館藏資料應於前條所定期限內歸還,逾期超過二日,自第三日起每冊罰款十元。逾期三十日未還者,圖書館得取消其借書之權利,並逕行處分所繳保證金。 三、所借圖書若有有遺失、污損、毀壞等情形者,借用人應依本校圖書館相關賠償辦法賠償或處罰。 四、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一經查獲,得予沒收,並不得申請補辦,保證金亦不退還。 五、因本館閱覽席次有限,同一時段最多允許五十名社區民眾進館,並得指定特定閱覽席次區域供社區民眾閱覽。 |
第 四 條 |
本規則經圖書諮詢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
華夏技術學院圖書資訊中心業務會議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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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8.05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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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依據本校圖資中心設置辦法規定設置中心業務會議,特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推動各項圖書資訊中心相關業務。 |
第 二 條 |
中心業務會議討論有關圖書資訊中心計畫與發展之相關業務。 |
第 三 條 |
本校圖書資訊中心業務會議之組織成員,以圖書資訊中心主任、中心各組組長、及各組業務承辦組員組成。圖書資訊中心主任為主席,負責規劃、審議有關圖書資訊中心規章、工作計畫及重大活動等事宜,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第 四 條 |
本校圖書資訊中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
第 五 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華夏技術學院「保護智慧財產權小組」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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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28九十三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95.6.22九十四學年度「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會議修正 96.11.6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訂定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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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為保護智慧財產權相關措施,特成立本校「保護智慧財產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第 二 條 |
本小組職掌如下: 1.訂定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校規規範措施。 2.規劃宣導、說明有關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 3.落實執行檢視校園合法軟體之使用。 4.訂定校園電腦網路使用遵守規範。 |
第 三 條 |
本小組由校長、各部、處、室、中心一級主管、各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各業務相關組長組成。本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主持會議,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圖書資訊中心主任兼任之。 |
第 四 條 |
本小組每學年開會一次,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
第 五 條 |
本小組設置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
華夏技術學院圖書資訊中心電腦教室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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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9.06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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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宗旨: 為提供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電腦上機及教學環境,並使各教室均能有效運用及妥善維護,特定本辦法。 |
第 二 條 |
開放對象: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 (二)奉准開授電腦相關課程及活動之本校各系單位、學生社團及校外單位。 |
第 三 條 |
開放時間: 開放時間以電腦教室公布欄和電算中心網站上之公告時間為主。 |
第 四 條 |
借用辦法: (一)個人得視設備使用情況憑證進入。 (二)團體借用優先順序: (1)教學單位正式課程。 (2)本中心及學校各單位開授之電腦相關課程。 (3)學生社團之訓練課程及研討會。 (4)校外單位所辦電腦訓練課程。 (三)申請程序: (1)借用申請須於一週前提出。 (2)申請表請至本中心管理資訊組辦公室索取,或上網下載。 (3)經審核同意後,申請表正本送回原申請人,副本由本組留存。 |
第 五 條 |
注意事項: (一)請維護教室內秩序整潔,嚴禁攜帶任何食物、飲料等進入。 (二)請愛護教室內之設備,若因人為因素而造成損失,應照價賠償。 (三)使用雷射印表機印製資料,請使用標準A4紙張。 (四)如有任何問題請隨時通知值班人員處理。 (五)請遵守本辦法之規定使用教室,違者議處。 (六)於本教室開放期間內,使用者若離開座位時請將個人物品隨身帶離,若有遺失請自行負責。 |
第 五 條 |
本辦法經資訊環境諮詢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公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華夏技術學院圖書館置物箱使用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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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0 94學年度第2次圖書諮詢委員會議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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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為方便進入華夏技術學院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閱覽,本館特設置物箱,供讀者入館閱覽期間存放個人物品之用。 |
第 二 條 |
置物箱嚴禁作為私人用途,閉館前個人物品務必取回,否則如遭清除,本館概不負責。 |
第 三 條 |
置物箱內請維持整潔,禁放飲料、食物及其他法定違禁物品。 |
第 四 條 |
本置物箱為自助式未收取保管費,物品放入後,為防止他人任意翻找或偷竊,請於置入物品上鎖後將鑰匙帶走,貴重物品應隨身攜帶以防遭竊,若有遺失,本館概不負責。 |
第 五 條 |
置物箱鑰匙請妥為保管,如鑰匙遺失,本館可代為開啟取出個人物品,但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
第 六 條 |
置物箱使用步驟請詳細閱讀使用方法,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流通櫃檯。 |
第 七 條 |
本規則經圖書諮詢委員會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公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華夏技術學院圖書館「薦購圖書宅急便」服務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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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0 94學年度第2次圖書諮詢委員會議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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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服務宗旨: 為促進圖書館(以下稱本館)資源有效運用,以支援各系科教師進行教學研究,圖書館特推出「薦購圖書宅急便」服務,針對各系科教師所薦購西文專業書刊,進行「送書到系上」的服務。 |
第 二 條 |
服務對象: 本校各系科專任教師。 |
第 三 條 |
服務方式: (一)每學期各系科所提薦購西文圖書資料清單中需註明各薦購人姓名,交由本館館藏管理組進行訪價採購作業。 (二)薦購圖書資料由館藏管理組登錄、分編、書目入檔與查核完成後,交由讀者服務組進行分批借閱、傳遞之作業。 1.依薦購申請人分別以email或電話通知「宅急便服務」,並確認服務作業方式。 2.依薦購清單一一分批辦理借閱手續,並自Horizon流通借書模組列印出借出清單一式二份。 3.蓋上「薦購圖書宅急便」、圖書館之印章。 4.於每本書後之到期單上蓋上該書之到期日。 5.由工讀生專送至系上,並請申請老師於借出清單上簽章後,一份擲回圖書館。 6.各薦購申請人領取圖書後,請依到期日歸還;若需延長借閱期限,請於到期日到館、或電話、或線上申請續借。 |
第 四 條 |
其他未盡事項悉依本館借閱規則及相關規章辦理。 |
第 五 條 |
本實施要點經圖書諮詢委員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
華夏技術學院圖書館清寒學生借書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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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1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圖資中心業務會議訂定 97.06.26 96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諮詢委員會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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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為協助本校清寒學生順利學習,特訂定華夏技術學院圖書館清寒學生借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二 條 |
清寒學生借書權限: 一、增加借閱冊數為20冊。 二、延長借閱期限為6個月。 |
第 三 條 |
其他借閱規則比照華夏技術學院圖書館借閱規則。 |
第 四 條 |
本辦法經圖書資訊中心業務會議及圖書諮詢委員會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華夏技術學院網路流量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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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22 96學年度第二次圖資中心業務會議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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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配合台灣大學北區區網中心加強學術網路之管理,圖資中心特訂定對外網路流量管理辦法,針對校內對外網路流量做有效管理,確保學術網路對外連線之順暢,並避免因中毒而導致之病毒散播影響校園網路運作。 |
第 二 條 |
1、本校每部電腦(IP)之網路對外通訊量(流出、流入量)一天不得超過2GByte。違反規定者由圖資中心直接封鎖該電腦網路並於校內網頁http://hwh.edu.tw公告周知,使用人所屬單位主管應敦促其節制使用,並請主管回(電)函圖資中心,告知使用情形,直至改善為止。 2、如為不正常流量、影響校園整體網路運作者(如疑似中毒情形等)中心有權無限期管制至使用者至中心說明(或來電說明),如在三日內未至中心說明,中心將停止網路使用權,直至改善為止。 3、敬請各單位主管配合本管理辦法督促貴單位網路使用人確實遵守第一條所訂之流量限制。若經電子郵件、電話、正式公文等三次催告未見使用單位配合辦理,中心得正式行文通知使用單位,副本呈主任秘書。 4、學術用途不在此限。 |
第 三 條 |
本辦法經圖書資訊中心業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華夏技術學院圖書館閱覽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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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2.22 97學年度第一次圖資中心業務會議訂定 98.01.13 97學年度第一次圖書諮詢委員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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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華夏技術學院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維護館藏資料及讀者之權益,特訂定「華夏技術學院圖書館閱覽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 二 條 |
凡本校教職員工生、或持有本校或本館核發、認可之證件者,均可在本館公告之開放時間內刷卡入館。 |
第 三 條 |
校外人士須憑身分證、駕照、他校學生證或教師證換取臨時閱覽證。臨時閱覽證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應立即至本館流通服務台掛失,並繳交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逾期未換回之各種身份證件,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
第 四 條 |
讀者於館內閱覽時,應衣履穿戴整齊保持肅靜,不得攜入危險物品及寵物;本館嚴禁吸煙、飲食,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影響館內閱讀環境之通訊器,應於入館後關機或調整靜音模式,以維護館內閱讀之寧靜。一旦違規經本館同仁規勸無效者,本館有權即刻請該讀者離館。 |
第 五 條 |
本館採開架式陳列之圖書、期刊,讀者可自由取閱,閱畢請歸還原處。 |
第 六 條 |
讀者影印、複製本館資料務必遵守著作權法相關之規定,違者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
第 七 條 |
讀者不得以私人物品預佔座位及任意移動館內各項設備,離館時應將個人物品帶走。 |
第 八 條 |
館內電腦僅供館藏查詢、資料檢索,不得利用本館電腦連接BBS、瀏覽不當之網站或不當的下載及從事任何非法之行為。 |
第 九 條 |
讀者應遵守本館之圖書資料借閱規則,於本館使用任何設備器材,應本著愛護之精神,如有遺失、污損或遭破壞,除應照價賠償外,將依情節輕重,按校規處置。違反本規則規定,並經工作人員勸告不聽者,將依情節輕重按校規處置,並取消其借閱權利。 |
第 十 條 |
本規則經圖書諮詢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